[北京]办理关于房屋产权的附加协议公证

我们夫妇年前出全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今后的养老房,我们膝下有一女,今年6岁,未婚。为免今后继承麻烦,所以房产证只写了她的名字。为了我们夫妇在有生之年居有定所,与女儿商议了,在我们去世前,这套房产的居住支配权依然以我们为主,同时,不经我们同意,女儿不得单独买卖,加名和赠予该房产。不知道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同时贵公证处做不做此类公证。谢谢!

专业公证人员 在线回答:

您好,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你没有处分或附加条件的权利。

特别提示:

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费用说明

1、除公证费以外,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有: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

2、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价格根据您需要翻译的语种有所差异。

3、副本费根据您所需要的公证书副本份数收取,每增加一本副本收取一份副本费。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申请人的住所在公证机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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