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无法判断母女的先后死亡时间:如何办理继承公证
案 情:被继承人系母女,被同一犯罪嫌疑人杀害,犯罪嫌疑人在被捕前自杀,法医鉴定无法判断母女的先后死亡时间。
问 题:是否适用“同一事件”推定母亲先于女儿死亡;二、若适用该规定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则对两人的死亡时间如何表述;三、公证处能否以公证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具体死亡时间为由拒绝办理公证?
意见:适用同一事件处理,由女儿的继承人继承。
胡某某和余某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1992年生女胡小某。2011年胡某某和余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此时胡小某已成年。离婚后余某某购买房屋一套,并办理了余某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登记为:单独所有。
2013年3月1日17时在上述房屋中胡小某被发现死亡,3月2日0时余某某被发现在一出租屋内死亡,经公安派出所侦查,犯罪嫌疑人兰某某于3月2日下午在某宾馆自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确认余某某及女儿胡小某均系他杀,重大犯罪嫌疑人兰某某自杀,上述案件作撤销案件处理。
法医鉴定:余某某及女儿胡小某死亡时间均为“距尸体发现时间4天左右”。
现胡某某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余某某购买的上述房屋。我处对此案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即是否适用“同一事件”推定余某某先于女儿胡小某死亡;
二、若适用该规定为胡某某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则对余某某、胡小某的死亡时间如何表述(余某某的户籍派出所出具了死亡证明,死亡时间为尸体发现时间。胡小某的户籍派出所拒绝出具死亡证明);
三、公证处能否以公证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具体死亡时间为由拒绝办理公证?
以上疑问,期待有关专家给予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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