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个人借款合同公证,房管部门不抵押登记,公证处可以办理此类公证?

案例: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8%,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张某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双方向本处申办《借款合同公证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我处要求当事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房管部门以“只办理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抵押登记,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抵押风险较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为由拒绝为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本处建议借款人找保证人进行保证,但借款人称没有合适的保证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同意在借款人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合同》。因该合同贷款人实现债权十分不利,公证机构也将承担一定风险,因此我处拒绝了该公证

因房管部门不进行抵押登记,我处已拒绝了多起此类公证。

问题1:房管部门是否有权拒绝为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房屋抵押办理登记?

本人意见:我认为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当事人相关材料齐全,房管部门不应拒绝为其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2: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公证处是否可以办理此类公证?

本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并没有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第三条中也只是规定“一般应要求供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没有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本人认为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公证机构对借款人的信誉、还款能力进行一定了解并告知贷款人可以产生的风险后,公证机构可以受理此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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