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反担保抵押合同这种能否公证

案      情:客户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约定两年内分四期付清房款。为保证上述剩余房款的支付,客户与担保公司签署了委托担保合同,由担保公司为上述分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客户以其名下的其他不动产作抵押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提供的合同有《购房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抵押合同》。

问      题:请问上述合同能否公证?

 

(一,案情过分简单,没有介绍购房户是否要支付利息、是否约定违约金、是否约定购房户支付担保费用等显性或隐性的“分期支付房款”的对价。
二,按常理推断,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房产公司、担保公司不是慈善机构,能免费为购房户提供“欠房款担保”的服务。那么显然,房产公司与担保公司共同起到了银行按揭贷款的作用,实质就是欲经营银行才能经营的房地产按揭金融贷款业务,其法律风险较大,公证机构自然不宜为其埋单。类似的案例可参见《业务咨询汇编(一)》第32页码)

 

公证处:该类公证可以说不宜办理,但不能说是不能办理,至于办理该公证还是不办理该公证自己把握。因为,该从上面给出的案情,该类民事交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说“房产公司与担保公司共同起到了银行按揭贷款的作用”的问题,只要该业务不是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而是单笔的业务,则该做法不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公证处如果办理此类公证需要理清担保和反担保的二个法律关系,不要将二个法律关系混淆到一起。

1、如果目的为了房地产公司的合法债权,则可以由购房人与担保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担保公司为该还款协议进行担保。公证处如果对还款协议及还款协议的担保合同进行公证,此种情况下,公证处公证审查的范围是还款协议及还款协议的担保合同本身,此前,已经形成的按揭贷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形成的基础法律事实,公证处对还款协议的公证,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这样做的,当然,公证处愿意扩大自己的审查范围,也不为错。
2、如果是担保公司为了自己将来一旦代偿,需要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则照样可以采取预置还款协议的方式,一旦担保公司代偿则预置的还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正式产生。其道理与以上所述的相同。

3、如果愿意办理此类公证的一个重点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意资金流向的问题,资金的出入都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4、如果不办理该公证事项,其理由也很好找。

 

再补充一点:对于没有取得权属的房产的抵押问题,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该类抵押合同是有效合同,不办理抵押登记是不产生抵押权的物权效力。对于该类合同,届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得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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