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危害及对策
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的思考
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的思考
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实现社会所期望的诚信,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防止非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效率,从而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步入信用经济的轨道。我国公证工作重建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证人员素质逐步提高,业务稳步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公证的职能优势日益凸显,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预防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证队伍已经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力量。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损害了行业整体利益。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增强公证工作的公信力,是加强公证工作建设的长期任务。要把这项工作做好,既需要外部的动力,更需要内部的努力,本文试图就如何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作一些思考,以抛砖引玉。
一、公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是指公证处或公证人员为了使自己在与他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而采取的违反规定、职业道德并有损公证行业全体利益、扰乱公证行业法律服务秩序的行为。目前公证处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第一,在证源的取得手段上,往往采用支付“回扣”“联络费”或隐性支付“介绍费”或给予其他好处的方式来承揽业务;
第二,为了吸引业务,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打价格战;而一旦通过不正当手段垄断业务项目后,又随意抬高价格;
第三,在宣传上抬高自己诋毁别人;甚至一个公证处内部人员之间也各自为伍,占领一方天地,不允许其他公证员涉足;
第四,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第五,在办证程序上随便简化,公证书不按照要素式的要求来出等等。
各国,无不把公证制度的信誉、公正、合法放在首位。尽管各国的公证制度有所不同,但不允许公证机构间自由竞争这点是一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事业最大的损害就是使公证的公信力下降。
公证处公证员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这是行业内的人都不愿意触及的话题,但其存在并且愈演愈烈却是不争的事实,不管你承认与否.不正当竞争对于任何一个行业来 说,其危害都是与本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相关联的,其破坏性是不可估量的.也正因此,人们对不正当竞争深恶痛绝.笔者尝试着对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危害 及对策进行浅层次的探讨,目的是能引起公证处公证员主管部门和公证处公证员从业人员的重视.一个本就弱小的行业,再不下力气解决其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很可怕的.
目前,全党、全国正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检验公证工作,还有许多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题,比如公证法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公证机构性质不确定的问题,公证法与税法相冲突的问题,没有法定公证的问题,公证机构人员少、门槛高的问题,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乃至还有更深层的涉及公证体制和机制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已经影响和制约了公证事业的发展。在公证处公证员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有些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因为它涉及《公证法》的重新修订,涉及公证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涉及立法机关对公证作用认识的提高,但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是源自于公证处公证员自身的,是只要我们下决心,并付诸行动去解决,就有可能在短期内收到成效的。
一、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何为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少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法律及法学专家尚未对其做出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是指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在从事公证活动中,违反《公证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通过采取不正当的途径或手段,实施的损害其他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扰乱公证处公证员服务秩序的违法行为。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体表现为公证机构之间、公证从业人员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了《公证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违反了公认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其他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正常的公证服务秩序。
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公证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
2、随意降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压价竞争;
3、随意减化公证服务程序、手续;
4、诋毁其他公证机构的公证效力和信誉;
5、以支付回扣、佣金等方式招揽公证业务,排挤竞争对手;
6、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公众或社会舆论;
7、突破地域限制,超管辖办理公证业务;
8、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
公证作为国际上一项通用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在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备受推崇。反观我国,公证机构起步比较晚,基础比较薄弱,各方面对公证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公证事业的发展本来就先天不足,如果公证处公证员不能做到洁身自好,那对公证事业的发展无疑是雪上加霜。在探究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原因时,有两种误区,一是认为公证体制改革将公证体制由行政转变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导致了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是造成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内在诱因。二是认为无法定公证事项,僧多粥少,是造成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外部动力。不可否认这两种情况在公证实践中的的确确存在,并对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它并不是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根源所在,纠缠于此,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就有可能在较长的时期内得不到根治。其实,产生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不复杂,无外乎主客观两个方面。
1、主观上,公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没有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公证工作,忽视了对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表现为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个人利益轻集体利益、重局部利益轻全局利益、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其他公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公证处公证员正常的秩序造成了破坏。
2、客观上,社会各方面,包括公证处公证员管理部门对公证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公证法》颁布实施后,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应该理顺的关系没有理顺,应该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公证处公证员管理部门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管理缺位、失位,监督管理不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起到了纵容和保护的负作用。
三、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公证代表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公证最核心的价值所在。公平、有序的竞争有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但不正当竞争不仅给社会、给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会阻碍公证事业的发展。
1、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混乱。不正当竞争对公证处公证员的最大危害是打破了原来较为稳定的公证法律服务秩序,造成了无序竞争的局面。既然有的公证处可以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那么其他公证处也应享有同样的待遇;既然有的公证处可以低标准收费争抢证源,其他公证处为了抢回失去的证源,同样可以采取降低收费标准的手段;既然可以说这家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无效,反过来也可以说那家公证处的公证文书无效,这就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长此以往,公证处公证员内部的内耗将越来越重。
2、公证信誉受到损害。公证在国际社会有较高威信。在我国,社会公众也给予了相当高的信任度。由于公证的性质、职能和作用决定了公证的正义性、严肃性、权威性,而当不正当竞争将公平、公正的外衣剥下来的时候,公证的信誉和尊严也就荡然无存啦。
3、公证质量下降,风险加大。质量和信誉一道构成了公证处公证员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如果基础不牢固,对公证大厦的危害是可想而知的。实践中各地公证质量掌握标准不尽相同,不正当竞争会使风险大的公证业务流向质量标准掌握较松的公证处。同时,由于片面追求数量与效益,出现错证、假证的风险也就越来越大。
四、制止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策
笔者所在的公证处2002年要购买一台轿车,定好车型后,先后向本省及外省市的几家经销此款车的4S店询价,给出的价格都是一样的,经探究得知,车辆销售的定价权在厂家,同样,价格的上浮或下调也由生产厂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各经销商之间订立行业公约,制定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处罚措施,那么做为市场竞争主体之一,汽车经销商靠什么追求利润呢,答案是“售后服务”,这不能不使“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证机构和以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的公证人员感到羞愧。公证处公证员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可以而且是必须制止的。具体的措施应落实到六个字上,即“依法”、“规范”、“严惩”。
1、依法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公证行为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之内,依法按程序办理公证业务。二是公证处公证员管理部门要落实法律,特别是将《公证法》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落实到位。
2、规范就是要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由于管理方式、方法上的差异,各地公证处在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方面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在证据材料方面,有的要求严一些,有的要求松一些;在收费上,有的执行标准的上限,有的执行标准的下限;在服务效率方面,有的办得快一些,有的办得慢一些,有必要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和规范,以此来约束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公证法律服务秩序。
3、严惩就是要建立监督、举报、检查、惩处的制度和长效机制。对经检查发现或举报后核实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教育外,还必须依《公证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包括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措施。
市场经济鼓励公平条件下的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公证处公证员的竞争应当是同一平台上不断提高服务水准和服务档次的竞争,应当是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的竞争,只有这种公平的、正当的竞争才能最终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
事实证明,公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比“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要大得多。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个人诚信原则和外部强制约束机制之上的,离开这个原则和机制中的任何一个,市场经济便不能完善和发展,公证正是维护这一原则和发挥这一机制的一个“平衡点”,它通过一种特定的程序,使社会成员无法以不诚信的方式达到某种目的,进而降低了社会消耗,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但在目前的制度条件下,在许多民事活动领域,“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完全是一种自觉行为,并没有强制性,对于未申请公证者,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无以发挥,而一旦发生道德风险和商业风险或其他民事责任风险,其损失不仅是“当事人”的,也是全社会的。因此许多国家把“必须公证”的民事活动和法律文书进行详细分类并写进法律。立法机关如果对公证没有这种认识,立法便没有紧迫性,即使立法,其适用范围也难以像应有的那样广泛和明确。
在司法与行政实践中,公证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
首先是司法的排斥。目前,有些法院和法庭出于一己之私利和偏好,动辄裁定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这不仅使很多本来欲求助于公证的交易主体最终只能对公证敬而远之,而且对公证声誉以及国家法律实施统一性的破坏性也是显而易见。
其次是行政的排斥。无论是由于长久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积重难返,还是出于“寻租”的目的,很多负责经济管理的行政机关不愿放权于市场,公证所具有的微观监控职能恰恰被其视为自己的权力,各行各业的合同鉴证名目繁多,各个法律部门都另行规定了一套登记制度。比如,结婚要到民政部登记,房产要到房管局登记,公司注册要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各个行政部门都设了一套人马,要想改变这种格局,已经是非常困难的了。
正是当前这种格局,给公证业的中介化改革设置了障碍。当公证行业开始向市场转轨时才发现,市场留给自己的发展空间已经不多,公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都没有,由此引发的恶性竞争也就不足为奇了。
与国外公证员坐堂办公相比,中国的公证员真的是太辛苦了。绝大部分案件都得靠个人通过种种渠道去争取。再加上各个公证处之间的恶性竞争,只能是更多地迁就客户的要求,甚至放宽审查标准,降低收费,为了生存,只能是以行业信誉为代价了。
经济利益的驱使
随着公证体制的转轨及经济利益的再分配,个人收入与公证收费紧密挂钩。公证处为了生存和发展,广开证源,存在着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不惜采取各种形式的手段“开拓业务”、招揽业务、垄断业务,这是导致不正当竞争的直接原因。这种竞争最终转嫁到了公证员的身上。有些公证处人人头上有指标,拉来了业务才有回扣。而且越来越多没有取得资格的“门外汉”都在从事公证工作,这些“门外汉”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拉证源”,只要拉来证源,他们照猫画虎地办完公证各项程序,将执业公证员的名章及公证处的公章一盖,一笔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就做完了。而公证处里也以能否拉来证源论英雄,根本不看业务水平,把原本神圣的事业经营得像个可以讨价还价的菜市场!
公证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
正常有序的竞争,需要每一个公证员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深厚的法律知识、扎实的业务水平、良好的服务态度,从而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认可。然而某些公证员的自身素质不高,平时又怠于学习和钻研,拿不出真才实学,没有竞争力,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欠缺,不是靠高水准的公证法律服务和完善的证后服务争取业务,而是采取支付回扣、拉关系走后门的方式承揽业务。
监管不严,惩罚不力
公证事业发展较快,公证改革工作力度较大,而相应的管理手段、法律约束没有跟上,甚至有的还是空白,如守信行为规范、失信的处罚及依据、监督措施等。如果不正当竞争者不但得不到惩罚,反而能获得比公平竞争收益更高的“不正当收益”,客观上纵容了他们的行为,使得他们越加毫无顾忌。因此,不采取得力的措施将无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进一步蔓延。由于无章可依,即使发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无可奈何,助长了业内的不正当竞争。
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的对策
《20xx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前言指出:“我国公证事业的各个方面都有新的发展。……但也应看到,推动公证立法和深化公证制度改革,仍然面临相当繁重的工作任务;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特别是规范公证服务秩序,还有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笔者认为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规范公证服务秩序与规范办证程序、规范公证处的运行机制、规范公证管理行为有机结合起来,与积极推进公证立法,深化公证改革和加强公证管理,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结合起来,与强化“三项教育”即在公证队伍中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业务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1、加快公证立法进程,科学确立“必须公证”的范围。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证制度目前还处在发展初期,相关的立法滞后,体制不合理,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公证机构无序发展和不正当竞争严重,甚至出现了武汉体彩作弊案和西安“宝马案”等触目惊心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公证的社会形象。公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我国现行公证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矛盾之处:既然将公证行业定性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机构,却又同时指望其执行国家职能、发挥监督作用,如此鱼与熊掌兼得的好事能否实现本身就值得怀疑。所以,应从体制上使公证机构成为履行国家“公共证明”职能为主、履行法律服务职能为辅的机构,科学确立“必须公证”的范围,推行“必须公证”制度,使公证不再完全是一种当事人的可选择行为。
在公证制度发达的欧洲各国,为了净化社会经济秩序,在立法中规定,某些民商事活动必须公证。如在被誉为“自由经济保护神”的《法国民法典》中,在不动产、公司事务、继承事务、家庭事务等方面都规定了必须公证的事项。据了解,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业务里面有40到70是法定必须公证的,也就是说,法律明文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否则法律行为不成立,这样就解决了公证员的生活保障。而我国现行实体法中尚无“必须公证”的规定,只能有赖于《公证法》的出台。一旦“必须公证”的事项得到确立,既能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又能保证公证机构有相对稳定的证源,有利于公证行业的发展,岂不一举两得。
2、逐步取消公证机构在同一城市的重叠设置
《公证法》草案确立了公证机构“管辖设立”的原则,笔者认为如果公证法一来就规定的太死,势必造成现有格局的混乱,必竟现在这种格局,已经多年形成,一来就封死,不利于我们公证事业的发展。如果公证法作些原则性的规定,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也不会引起太大的震荡!这种内部利益的划分,应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总体统筹来解决。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具体的管辖划分方案,逐步来取消公证机构在同一城市的重叠设置,缓解内部利益的冲突。公证改革要逐步有序的进行,不能搞一刀切,因为公证机构重叠设置,不是产生公证部门在同一城市恶性竞争的唯一因素,况且各地公证部门在同一城市恶性竞争的原因各不相同。要以保障公证执业的平等性为目标,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对公证机构的业务辖区和外部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规范,实现公证资源的优化配置。
3、禁止搞个人效益工资制。
关于公证处的分配问题,现在还处在摸索阶段,但笔者认为公证不同与律师等其他个体性劳动很强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我们强调公证处整体的凝聚力,不能搞个人效益工资。公证不是个体劳动,而是公证处整体的劳动。如果按照办证数量抽成,利益的趋动必然会导致服务水平的下降。大家不会为公证处的明天着想,没有人去花时间、精力开拓、研究、创新,设计公证新方案。要以保障公证执业的非营利性为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证业绩评价和考核体系,防止公证的市场化倾向。
4、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从长远看,要想彻底消除行业不正当竞争,最终取决于公证人员的队伍素质。试想如果每一位公证员都能真正达到“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的高素质”要求,不正当竞争也就不可能存在。然而目前公证队伍的现状不容乐观,亟待改进。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证员的队伍建设,前不久中国公证员协会适时制定了《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确立了公证员应树立以诚信为基石的职业道德,倡导公证处及公证员应在诚信原则的前提下展开公平竞争,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广大公证员必须坚决贯彻实施。
司法部规定今后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才能进公证处,但还需建立一套可行的制度和措施,对这些人的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吸引更多的道德品质过硬、文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新人进入公证队伍。同时对公证员要加大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为公证员的学历教育提供条件。
5、加强公证行业监管和自律。
积极推进公证同业规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要积极引导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各公证处,通过建立主任联席会议制度、签订诚信自律规约等形式,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积极推进公证信息化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尽快实现区域内微机联网,借助统一的网络平台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加强相互监督,加强行业监管。利用信息化平台手段加强公证行业自律监督,统一公证业务和管理软件,统一公证业务操作流程,统一公证管理规范,逐步实现公证业务流量、工作信息等网上报送,借助信息平台,对办证质量、公证收费等进行动态监督,公证处之间公证抵押登记、公证遗嘱、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信息共享,网上建立并公布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奖惩记录和诚信档案,受理当事人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本市辖区内管理机关与公证处之间、各公证处之间的网络连接,及时发布、交换信息,做到”六公开”,实现”三规范”,强化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公证服务秩序。“六公开”具体为:一、公开办证程序。各公证处建立公证机构网页,定期更新,面向社会公开公证处和每名公证人员的详细情况、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办理公证的程序、对公证工作的承诺等。二、公开收费标准。各公证处面向社会公开公证服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的条件和审批手续。三、公开办证信息。各公证处之间公开和即时交换以下信息,自觉接受同业监督:办结公证事项的编号、种类、公证申请人、出证日期、承办和审批公证员、公证服务收费数额、减免公证收费的情况。四、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网上投诉处理系统,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受理、回复当事人对公证处、公证人员违背承诺的举报;建立内部举报处理系统,受理公证处、公证人员对同业内违规办证、压价、给回扣等行为的举报,纠正、查处不良办证行为或违法违规办证行为。五、公开违纪违规记录。面向社会公布公证处、公证人员违规办证的案件及查处情况。六、公开诚信档案。健全公证处、公证员的诚信档案和奖惩记录,由管理机关定期面向社会公布。
上述“六公开”,实现“三规范”:一是规范公证业务操作流程。公证处建立内部局域网,应用统一办证软件系统办理公证事项,确保公证程序的严格履行,提高公证质量。二是规范信息上报机制。应用业务自动统计上报系统,实行公证业务流量、工作信息等网上报送。借助信息化平台,管理机关对本市辖区内各公证处的办证质量、公证收费等环节进行动态监管。三是规范信息查询机制。公证处将已经办结的公证抵押登记、公证遗嘱和不予受理、拒绝公证、办结公证事项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信息及时上传到公证信息化平台,管理机关建立数据库,实现本市辖区内所有公证处之间信息共享。
6.制定相关的制度规章,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制止不正当竞争不仅取决于人的道德素质,而且需依赖于法律和机制的建设。形成一套激励惩戒的机制,使违纪者承担其成本,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根本措施。用规范来引导和道德教化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因为支配人的行为方式的根本准则是利益而不是道德原则,而利益问题的根本解决从来不听命于道德说教,而是听命于强制规范。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针对我国目前尚没有全国性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各地应尽快制定地方性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抵制违规行为,完善投诉、调查和处罚机制。如对那些不正当竞争的公证处采取警告、罚款、停止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撤销机构的处罚;对违反公平竞争的公证员采取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记过、暂停职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其次,在建章立制的同时,应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的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重点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决不手软。再次,开展公证服务秩序和公证质量大检查,在反不正当竞争中要做到一视同仁,不能搞歧视政策。应当做到三个统一:规则要统一,查处的程序和办法要统一、处罚的力度和承担的责任要统一。对错证的处罚力度要加大,对屡错不改的应当清除出法律服务的队伍,不仅是公证队伍。要严格执行省定收费标准,不得降低收费,并严格限制公证处主任的公证费减免权限;建立成员会议制度,通报公约执行情况;明确争端解决机制,成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执行公约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等。只有这样才能净化竞争环境,纯洁公证队伍。
各地在制度规章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值得借鉴,如:广东、陕西、山西、河北等地大中城市公证处分别签订了《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严格行业自律。广州市设立诚信自律保证金制度,依据广州市13个公证机构的规模,向各机构收取5000元到5万元不等的自律保证金,如发现违规现象即没收自律保证金,同时摘除守信牌。同时还设立了公证质量监督处罚制度,由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公证员协会进行监督,一旦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违反该《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将受到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扣除保证金等行业惩罚,甚至受到停止办证、延缓注册等处罚。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统一了公证收费减免条件、程序和幅度,防止压价竞争。对违反公平竞争,业内反映强烈的公证处、公证员,一经查实,坚决处理,决不包庇纵容。江苏省徐州市12家公证机构签署公约共同抵制不正当竟争,公证员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的,少收的部份由其个人补缴;公证处出现压降收费进行不正当竟争的,每次由该公证处向市公证员协会自愿认缴罚金3000元。
公证行业需要竞争,这种竞争不仅仅体现在公证行业内部,同时也会体现在我们与其他中介组织的竞争上,如律师。如果不提倡正当有序的竞争,公证就会失去活力,失去发展的动力。我们不应当害怕竞争,我们应当倡导行业间通过服务质量进行竞争,规范引导正当有序的竞争,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为公证人员营造一个公平、诚信、自律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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