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如何申办遗嘱公证?

申办遗嘱公证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遗嘱拟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凭证等);

(3)遗嘱书(草本);

(4)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的婚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5)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时,立遗嘱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或预约,因故不便亲自前来预约的,可委托他人代为预约,受托人除需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注意事项:

 

(1)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无胁迫或欺骗等情况。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为立遗嘱人个人所有。

(3)立遗嘱人可以委托公证员根据其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

(4)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征得执行人的同意,并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5)立遗嘱人原已立有遗嘱公证、现需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供原遗嘱公证书。为方便当事人,建议到原公证处办理。

(6)申办遗嘱公证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7)立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或捺指纹;立遗嘱人有特殊困难的,可以要求公证员上门办理公证。

(8)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9)若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系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或接受遗赠声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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