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书遗嘱公证?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要有签名和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写。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继承多少,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
公民所立遗嘱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才合法有效: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该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须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遗嘱人自书遗嘱后,要在遗嘱文书上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年、月、日)与地点,还要亲笔签名,也可加盖印章。
如果被继承人只是生前在日记或给亲友的信中表示有关处分自己财产的设想或打算,而未形成正式的遗嘱文书,则不能被视为自书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