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申办继承权公证需具备的证明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如离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注意事项:

1、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2、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不能被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有:
继承权公证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权利被侵犯取得的赔偿权等。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包括:1、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2、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物代管权;3、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3)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1、国家、集体的财产;2、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3、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被继承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等。
以上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属公民遗产范围,公证人员在起草和审查遗嘱时应注意规避和提示当事人。在公证实践中,常见一些单位为避免纠纷,要求死者家属办理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的继承权公证,而有的公证人员因不明了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不是公民遗产,而给当事人错误的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直接侵犯了合法受益人的权益。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它与遗产主要有三点不同
(1)抚恤金、补助费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个人所有的于身故后留下的财产。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而抚恤金、补助费只能是金钱。(2)发放抚恤金、补助费的目的,在于抚慰死者家属;而遗产继承,则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不至于因死亡而无主。(3)享受抚恤金待遇,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可以得到遗产的人,则除了直系亲属外,还可以是其他人或者集体、国家。
需注意的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享受抚恤金和补助费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一般而言,抚恤金、补助费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抚恤金、补助费是发给伤残者本人,则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的财产;如伤残者因病死亡,则此项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于遗产范围,也只有这种情况才可列入遗嘱和继承权公证范围,除此而外,抚恤金和补助费的发放范围都不是公证处采用继承权公证书的方式所能确定的,

处理方式

出具继承权公证之前,对未经公证的遗嘱的处理方式。
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遗嘱如无违反法律之处,遗嘱继承应优于法定继承。在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嘱,必须首先要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方能办理继承权公证,在能认定遗嘱效力的前提下,必须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如按法定继承权公证则极有可能侵犯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嘱,指定女儿乙一人继承房产,某公证处在确定了其他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定继承方式为乙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此结果与甲的遗嘱意愿相同,没有不妥之处,但就是这种法定继承方式为乙日后单独处分该房产设置了障碍,致使乙不能单独处分继承到的房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条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有争议又难以达成一致协议的,则遗嘱的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的审理方能确认,公证处无权仅凭几个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就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二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虽有争议,但最终达成了一致的遗产分配协议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继承人落实了协议的真实性后,公证处可以依法定继承方式出具继承权公证书,遗产的分配份额依协议而定;三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无争议,且向公证处出具了无争议声明,只有在此情况下公证处才能直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此时出具的就是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决不能因为法定继承的结果与遗嘱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继承方式出证。

代位继承处理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如孙子女代替已故的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二章为法定继承,第三章为遗嘱继承,而第十一条就是属法定继承篇幅之内,毫无疑问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须先于父母死亡。2、有代位继承权的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份的限制,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而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和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3、代位继承人不管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他们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的父亲或是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4、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丧失继承权的,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只有完全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代位继承才能发生。代位继承还有别于转继承:转继承就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代位继承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前,即继承开始之前;转继承则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第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中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都有继承权。第三,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遗产的分配;转继承则是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对他的遗产进行分割。第四,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即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遗嘱与遗赠的区分: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其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赠与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处分自己财产的方式。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以得知,遗赠实际属于遗嘱的一个种类,遗嘱因受益人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在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几人继承;第二种是在遗嘱中将自己的遗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赠予给国家或集体。这两类意思都可通过遗嘱的形式表述。他们的区别有:
(l)接受遗产的对象不同。遗嘱的接受对象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而遗赠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遗嘱继承人是基于与被继承人的继承法律关系直接继承遗产;遗赠受领人是基于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从遗产执行人处取得遗赠财产,而不直接参与继承。
(3)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既继承财产,也要承担债务;而受遗赠人只接受遗赠人的财产。有遗赠内容的遗嘱被公证后,受赠人在遗赠人身故后申办公证书的,公证员不能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应办理确认遗赠事实和遗赠内容,及遗赠受领人自愿接受赠与的公证书。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