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公证书将依法判刑
近年来,受利益的驱使,通过造假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时有发生。各类造假骗公证事项中,以冒名顶替和提供虚假证明现象最为严重也最为普遍。这种通过虚假陈述、虚假证明、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等诸多方式规避法律、逃避义务、骗取公私财产、谋取不当利益,已经引起了司法部门的关注。根据深圳公证行业的统计,自2010年至2012年,共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的案件计600多宗,其中冒名顶替200多件,假身份证150多件,假结婚证占40多件,假学历证80多件,其他假证假材料100多件。公证员告诫大家,骗取公证书是违法行为,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轻者受到治安处罚,重者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4年8月某日,男子王某某与一女子来到我市某公证处,自称是夫妻并办理委托书公证书,授权朋友李某代为管理其位于福田的一处房产,授权权限包括买卖其房产。公证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王某某的“妻子”与身份证照片上有差异,这引起了公证员的警觉。经过公证员多次仔细询问,王某某承认该女子是其花钱雇来骗取公证书的,目的是处分其与妻子共有的房产。
我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申请人在申办公证过程中,提供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虚假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使用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涉嫌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为了提高核实材料真假的能力,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公证协会正在从3个方向上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首先,分别在司法行政内网以及市公证协会门户网设立公证虚假材料查询栏目,在发现虚假材料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公证机构发布警示信息,降低当事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证情况发生的几率。其次,着手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共同加强身份信息核查比对,以期有效预防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公证书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强与公安、民政、住建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安全高效的查询方式,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提供最为真实、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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