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公证书构成欺诈犯罪

据统计,目前,一些不法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申办业务,假身份证几乎占到全部申请公证虚假材料中的26%;假结婚证占据虚假材料的16%,位居虚假材料中的第二位,其次为假学历学位证件,占14%;假离婚证占9%;假户口本占8%。

有业内人士指出,面对不法分子骗取公证或制造假公证层出不穷的新花样,仅靠公证员意识的提高和技术手段的加强是远远不够的,信息的核实能力更为关键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的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至2009年的两年中,上报的涉及虚假材料骗取公证的案件多达203件,而因此引发的公证投诉则占到了所有被投诉案件的15%。尤其是今年以来,这种现象更是有增无减,在10余天内,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曾接连查出5起企图利用假离婚证、假法院文书骗取公证书的事件。

 

2009年12月底,李大爷家忽然来了一个陌生人胡某,此人手持李大爷家的房产证让两位老人搬离。莫名其妙的两位老人询问后才得知,原来,李大爷家的房子早已被自己的儿子私自卖给了别人,而“成全”了儿子买卖行为的,就是一份老两口“委托”儿子售房的公证书。

 

对于这份公证书的由来,作为当事人的两位老人以及公证处均表示“很无辜”:老人称之前毫不知情,是儿子私自找他人冒充自己到公证处办的手续;公证处则认为,自己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已经全面履行了各项公证审查、办证程序,并不存在过错,只是可能在人证相符的审查中出现了失误。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面临无家可归的两位老人一纸诉状将公证处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该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据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王桂芳介绍,像上述案件这样,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冒名顶替的情况其实屡有发生,往往申请人的相貌与证件照片资料的相似度非常高,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除了察言观色外尚缺乏有效的辨识手段。“最为严重的是,目前,部分不法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申办业务,假身份证几乎占到全部申请公证虚假材料中的26%。”

 

当前在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快速增长的同时,违法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期在我省部分地区陆续发生伪造公证书案件,特别是发生伪造公证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通知强调,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公证机构、公证员加强对公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文书的审查,发现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在保存证据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证机构应当加强与房屋登记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办理或撤销与房屋登记有关的公证文书之前,及时与房屋登记机构联系,查询房屋登记簿相关内容;撤销与房屋登记有关的公证文书,应通报有关房屋登记机构。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