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继承公证

本人父亲与大儿媳现居於閔行漕宝路, 母亲已早年去世.父名下共有四个儿子. 本人是第四个儿子. 该房產是早年父亲名下拆迁分得给大儿购下. 大儿子未有子女, 因病2005年去世. 曾留有自书遗嘱, 使用权对分给二儿和三儿名下的二个儿子. 该遗嘱未有公証, 按规定已失效. 原房產証只有大儿子名字, 后通过父亲走访贵公証处了解到, 自大儿子去世后,父亲有1/4遗嘱权, 大儿媳有3/4遗嘱权. 现想问的是: 如果父亲的1/4遗嘱权, 因為现有的三个儿子意见不一致而放弃公証, 并且现也不知道大儿媳是否以后会再立她的3/4的遗嘱. 那么如果父亲去世之后, 这二个分开的遗嘱权会有什么変化?

1) 仍是按原先的划分, 如果大儿媳现在也不和父亲一起订立遗嘱, 那么, 自父亲去世后, 自行再订立其3/4的遗嘱為无效, 或可変為4/4遗嘱权, 或変更為她本人的名字的產权, 或需変為由法定继承方式.

2) 因本人刚知悉有这份遗嘱的存在, 要求父亲和其它三方(大儿媳, 二儿, 三儿)同意, 以遗嘱公証的形式划分為三个儿子都有1/3份额. 但被各方反对. 至今未有统一结果.

3) 本人及二儿和三儿都现已移居国外, 本人原可以和父保持通电话和电邮的顺畅聨係, 但近期已发生困难. 因大儿媳和三儿的配偶都以联合方式阻止本人和父亲的交往沟通, 电话在打通时被切掉, 要求父亲交出电邮文本, 并且不要再回复本人的电邮, 所以已出现交往受阻隔的情况.

4) 不知三儿媳联同大儿媳要阻隔本人和父亲交往的动机是什么? a) 父亲已高龄90, 三儿媳和大儿媳要等自父亲去世后, 在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上有什么行动? 因為閔行交易中心在办理继承手续时, 如未有全部受益人背景资料下, 会直接按原过时的自书遗嘱办理変更產权手续或由大儿媳单独列為產权继承对象. 现本文的疑问是, 閔行公証处有否齐备的家庭内部成员的电脑档案可查, 并且閔行交易中心也同样有可以查询和核实所有成员的资料. 或从现在起, 本人去自行要求閔行交易中心开立一个备忘录档案. 以防在有其中家庭成员要変更產权时, 有资料查阅, 不会被遗漏和被排除.或委托贵公証处转介此服务至閔行交易中心备案. 希望能得到咨询回复

线回答:
您好,根据您的上述陈述,大儿子过世之后,其配偶享有四分之三产权份额,父亲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若父亲之后没有办理公证遗嘱,则等到父亲百年之后,他的这一部分遗产将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建议您携带你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来我处咨询窗口做详细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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