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如何操作?

如果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为父母独有,房产证上没有其他人的名字。父母膝下有A、B、C三个子女,父母身前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子女C,其他两人没有份。在做遗嘱公证时,是否要三个子女均到场,并且要让子女A和B写下放弃继承房产?

 

答:

 

首先向你介绍一下办理遗嘱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如你所述的情况,如果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需要你父母同时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他们的遗嘱是分看来做的,因为你所述的房产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在上述房产中均占有一定份额,而考虑到老人一般不会同时去世,故各自处分份额的遗嘱也会先后生效,所以公证处办理的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都是给他们分别起草和出具公证书的。
下面介绍一下常规情况下需要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具体到你说的这种情况,需要提供你父母的结婚证,如果因年岁大,结婚证遗失的,通行的做法允许提供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明上一般要求盖有该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印章并贴有立遗嘱人夫妻的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3、财产证明(涉及房产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及发票收据等,涉及存款的应提供存折、存单或盖有银行印鉴的存款证明书等),目前办理涉及房产的遗嘱,仅仅签署了购房合同,而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公证处不予受理。
4、立遗嘱人的身心健康证明(此证明各地公证处要求有所不同,一般要求70岁以上老人提供三级甲等医院或具有精神疾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从而证明立遗嘱人神志清楚、语言表达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遗嘱执行人到场并带身份证(目前,有一些公证处要求立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时,由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与立遗嘱人无亲属关系、与遗产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做遗嘱执行人,以便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代为填表、公证后代为领取公证书、代为保管遗嘱、立遗嘱人死后代为宣读遗嘱并在适当时候起到调解和作证的作用,但大多数公证处把请遗嘱执行人作为一项可选可不选的要求,并不强制立遗嘱人确定遗嘱执行人)
最后给大家介绍一下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的惯常做法:
1、两名公证人员在场,其中一人必须是执业公证员(必须是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而非助理人员),公证书上会盖该公证员印章。
2、要求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证员询问立遗嘱人时要求家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办理遗嘱的房间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录音录像设备的,你问子女们用不用到场,那一定是否定的,如果到场也必然不能进入立遗嘱的办公室,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在世时是保密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在立遗嘱人旁边都会影响到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是否自愿)
3、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公证行业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目前北上广等城市的公证处对遗嘱公证一般均已采取录像措施。
4、立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一般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阅读告知书、回答公证员询问、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公证员审核、缴费。公证员一般会就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立遗嘱的原因等进行具体询问。

另外,有至关重要的一点需要强调。

遗嘱不是解决继承人之间纠纷的强制文书,更不是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证明。

遗嘱人所立遗嘱仅仅表明其生前对其遗产今后如何分配的意思表示,是其本人生前处分其个人死亡后遗产的书面证据,未经人民法院或公证程序确认该遗嘱的有效性,遗嘱受益人不能直接取得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就是说,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仍需经过继承权公证程序或诉讼程序,取得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判决书后方可取得遗产。

原因如下:

因为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另外如遗嘱人生前已经处分了(已出售、已赠与)遗嘱所涉及财产,则不会生效。所以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所持遗嘱必须得到立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质证或确认,即遗嘱必须经人民法院或公证程序确认是否为立遗嘱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目前公证处大多采用让立遗嘱人子女、父母、配偶均到场的方式,核实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上述人等如有去世,一般要求提交死亡证明),而经人民法院或公证程序确认有效的遗嘱继承判决书或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才是遗嘱受益人继承遗产的最终法定文书。

 

 

(谁立遗嘱谁到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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