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帮代买房,贷款首付和利息低,想个协议公证,所有权是我的,如果朋友反悔了,通过法院可以判给我么?

回答一:

 

首先,这类事务本身风险性较大,完全依靠个人之间的信用,即使公证处介入,也无法保证不出问题,更何况目前现实中大多数公证处是不会受理这种风险明显的事务的,这也是公证体制和本身惯性制约造成的;其次,你的这种假设在物权上具有极大的漏洞,也就是房产证登记的问题,这理应是一种普遍常识,但在很多诱惑下往往被忽视。至于更好的办法,我认为这本身就是一种投机取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是傻子制定的,你想利用某些漏洞占小便宜,其实早已被规则制定者们预见到了。最后,关于你所提到的法院会怎么判,我认为根本不可能有人知道,即使法官本人,这都是要靠证据说话的,而且,你的底线真的是到法院去打官司?我认为打官司本身就是很大的成本,是要计算到你可能预见到的不利后果产生的本中的。

 

回答二:

 

题主要求的本质是以私人的债权约定改变国家的物权规定,对于此类公证事项,公证法禁止受理(我能说像楼主这样的要求我一天能碰到两三个么),比较好的方式是:
第一,房子写你朋友的名字;
第二,办理房产抵押,抵押给你,从而保证房产不被过户;
第三,办理赠与公证,让朋友把房子赠与给你,过户时间为5年后(或者买卖公证亦可)。

 

回答三:

 

产权证登记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名字,这样的案例我遇到过不少,很多人都当了冤大头。 你出钱,他安名。多傻的问题。
就算有纠纷的话,法院也无法查明这个钱是谁出的,证据力明显不足。 会败诉。 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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