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婚后买房,双方父母出首付,房产占有比例如何公证

情况说明:

1、上海政策规定非上海户籍必须婚后才能购房。我与男友都不是上海人,已领结婚证,准备购房。首付中,女方130万男方28万,不是全资购房,婚后还有近60万贷款。
2、男方未缴满2年社保所以没有购房和贷款资格,只有女方有资格买房,所以从买房合同,到公积金、商贷申请,全是女方名义,但实际上贷款是夫妻双方一起还。

我知道新婚姻法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但,这里指的出资是不是指全款出资?像我这样只是首付的话,能按此规定进行么?

如果不能,我有以下问题:

1、上海房产证上有没有资产比例?如果只写女方名字,无其他公证程序,房产份额怎么算?如果写夫妻双方名字,又是怎么算的?
2、如果房产证上无资产比例,是否可以添加女方父母的名字(女方父母非上海人,无上海社保公积金)?也就是房产证上有四人可以吗?这样,房产比例是按男方1,女方3算吗?
3、如果以上都不可行,那女方如何保障自己权益?希望将首付出资份额公证为房产占有比例,可行吗?应该如何公证呢? 男方是同意公证的,那这个公证时间是否要在首付前?还是有其他时间规定?

虽然很多人都会说公证啥的影响感情,但是我不能不为我父母做打算,辛苦一辈子为了让我少背贷款,出了那么多钱,我给自己做保障也是给他们保障。

我尽可能把问题描述的详细了。希望专业人士能帮我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回答一:

如何分割,也要看首付比例,房屋登记情况。如果首付想证明为一方财产,可以事先进行书面约定,不需要公证

回答二:

夫妻双方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二人共同还贷的,如无特殊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均等分割。关于首付的出资情况,一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也可证明,也可以进行公证。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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