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泰国驻华使馆要求我公证书附泰译文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领八函(2007)第424号”函告,泰国驻华使馆从今年6月1日起,要求我送往该国使用的涉外公证书须附泰语译文,否则不予办理。
鉴此,为方便当事人,请通知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从2007年6月1日起凡送往该国使用的涉外公证书均要附泰语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2007年5月15日
上一篇: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领八函(2007)第424号”函告,泰国驻华使馆从今年6月1日起,要求我送往该国使用的涉外公证书须附泰语译文,否则不予办理。
鉴此,为方便当事人,请通知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从2007年6月1日起凡送往该国使用的涉外公证书均要附泰语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200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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