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公证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

(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审查自然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身份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公证机构(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核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辨认当事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同一。

第三条  公证机构(公证处)审查当事人身份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没有居民身份证或者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下列证件:

(一)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仅限未满十六周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四)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

(五)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七)外国护照;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  核查身份证件一般采取视读方式,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经视读符合下列条件,公证机构可以认定身份证件真实、有效:

(一)证件为原件;

(二)证件标识、类别、签发机关印章式样等符合法定要求;

(三)提交证件的日期在证件有效期限内;

(四)证件名称、规格、式样、登记项目、文字、数字符号、字体、字号无明显疑点;

(五)证件号码无缺位或者多位。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证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并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补充证明材料,或者身份证件及补充证明材料经核查无法认定真实、有效,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条  核查居民身份证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说明附件中介绍的方法或者制证机关介绍的方法。

第六条 核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具备使用识别身份证专业仪器条件的,宜采取机读方式。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经机读核查无误的,且经视读核查提交身份证的日期在身份证有效期限内,可以认定身份证真实、有效。

不具备使用识别身份证专业仪器条件的,可以采取视读方式,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经视读核查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身份证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证人员在核查身份证件过程中应当排除身份证件存在的瑕疵以及证明材料之间相互矛盾之处,注意对照检查身份证件有效期限与当事人年龄、签发日期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经认定真实、有效的,当事人应当在公证人员的面前,由公证人员对其进行人证同一辨认。

公证人员通过辨认认定当事人的相貌特征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件上相片的相貌特征是否相符。

第九条  经辨认当事人的相貌特征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件上相片的相貌特征差距较大且难以认定同一时,公证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作为辅助确认手段。

当事人拒绝提交书面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或者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核查无法认定人证同一,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予办理公证。

第十条  经辨认确认人证同一的,公证人员应当将身份证件及补充证明材料按原比例复印,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

公证人员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查身份证件确认章,签署审查人员姓名,签注日期。

第十一条 (公证处) 公证人员对在审查身份中发现的疑点进行核实的,应当将核实情况制作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公证处)可以根据个案的实际需要增加审查当事人身份的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提交其它证明材料,通过其在其它证明材料上的签名、相片等作为进一步确认当事人身份的辅助手段。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公证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据《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虚假身份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审查代理人身份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核对检查居民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参考方法

 

一、居民身份证

(一)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特点

详细内容请见司法部公证司1995年9月29日《关于在公证活动中认真核查居民身份证的通知》([95]司公字第06号)中关于居民身份证核查的基本方法。

除前所述以外,一代证还有以下特点:

正面,右上角从外往里数第四圈花纹有一处不交叉;居民身份证的“份”字单人旁那一竖上细下粗,其它字体的竖一样粗。

背面,“出生”两字,“生”的位置比“出”字低;中国地图的内围线,在性别处是断开的,其他是连续的。

数字特点是“圆头圆脑”。2、7起笔有顿,4封口、9有钩。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特点

根据《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二代证中公民身份号码由特征组合码组成,在原一代证15位数码编号基础上,增加到18位数码,前6位是地址码,第7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位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是检验码。

二代证的防伪主要由视读和机读两部分组成。视读部分,二代证采用了各向异性变色膜设计,在一般的光线下,平视二代证表面时,表面上的物理防伪膜是无色透明的。适当上下倾斜二代证,便会观察到证件的左上方有一个变色的长城烽火台图案,呈橙绿色;用左眼和用右眼分别观察,身份证上的长城烽火台图案的颜色将呈不同颜色;将二代证旋转90度(垂直方向),可以观察到长城图案呈蓝紫色。相片下有“中国CHINA”的防伪膜。

二代证正面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证件名称,下面为签发机关和有效期限。背面登记事项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无公安局印章,右侧为本人相片。二代证的数字2、7无顿笔,4不封口,9无钩。

(三)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

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五年;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十年;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持有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四)临时居民身份证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相片和身份项目。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同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一)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二)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三)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