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1业务简介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该业务类型常见于农村“五保户”在内的鳏寡孤独者年老后的赡养问题,对遗赠人与扶养人是否是亲属并无要求。
2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该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权委托和身份证明;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状况证明;
4、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凭证;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6、遗赠扶养协议;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其他提醒
遗赠扶养的效力高于遗嘱,也即,当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同时存在时,不管各自文书的先后顺序,均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4可受理的公证处
任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签约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