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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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简介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行为及合同内容真实、合法的活动。

2所需材料

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其他组织提交资格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出租物所有权证明或出租人对出租物具有处分权的证明;

3、与出租物有关的技术资料证明,如机械设备说明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其他提醒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本人签署合同,不能由他人代理,或对委托书的形式有特别要求,请与公证处联系咨询。
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若对合同的草拟有疑问的,建议参阅合同法或与公证处联系咨询。

4可受理的公证处

 任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签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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