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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现登记姓名之前,曾经使用过的经法定程序等级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要求户口簿上体现曾用名,否则需单独提供户籍部门开具的曾用名证明。
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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