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事实公证
1业务简介
抚养事实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据抚养人的陈述和捡拾人或捡拾知情人的证言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抚养人抚养被抚养人事实的证明活动。此项公证适用于1992年4月1日以后至1999年4月1日前形成的抚养事实的公证。一般用于办理被抚养人户籍登记(落户)。以抚养人为申请人,被抚养人为关系人。
2所需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为夫妻二人的,同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关系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资料证明(若有);双方共同生活、相互之间称谓的证明材料(请依公证处具体要求提供),送养人身份材料(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
3其他提醒
要求申请人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公证书不直接证明双方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4可受理的公证处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