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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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简介
    • 所需材料
    • 其他提醒
    • 可受理的公证处

1业务简介

 此类业务保管对象为电子化数据,较为常见的有:新闻或产品介绍等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展示的网页;电子邮件或传真(包括存于网络上或已通过邮件收发客户端收取保存至本地计算机);网络购买或消费;即时聊天历史记录或实时聊天;电子或视听资料的传输、复制;手机短信;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状态信息。

随着经济往来对便捷的要求,越来越多的文件、信息通过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即时传达,这种做法的确极大地提高了效率,但因其电子化具有易修改、易消失、难呈现等特征给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此类证据虽无法完全证明证据的真实,但它通过将电子化证据纸质化、复制备份等多种保全固定手段,拟补了电子化证据的不足,是当前实践中相当常见的保管业务。
一般用于证明过去发生过的法律事件(比如借款、货款结算等),也用于向对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或与对方发生合同关系的过程。对于电子数据保管,一般采用复制电子数据的方式,在复制有难度时,则直接保管其呈现状态,比如:网页呈现的内容等。对于保管呈现状态,可能采用实时打印、拍照、录像等,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常见电子数据保管有:即时社交工具历史聊天记录,即时社交工具网络聊天会话,电子邮件,网页图文、视听资料,手机短信,微信朋友圈,微博、论坛等。

2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

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有关合同或权利凭证,以证明与保管对象的利害关系(根据每个保管证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而

确定,请事先与公证处联系)

3其他提醒

 此类公证一般公证处只对电子数据提取时的客观状态进行公证,不对提取前的情况进行证明,也不对电子数据的归属进行证明。

4可受理的公证处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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