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业“五不准”来了,各地公证机构该咋理解?
“‘五不准’来了,很多同志说,干了一辈子公证员,现在连委托书也不会制作了,我也有这种感觉。” 一开口,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理论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疆“吐槽”。 今年8月中旬,司法部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公证执业划出五大红线。如何适应新规?有哪些新问题?9月6日下午,在湖北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组织召开的专题培训班上,刘疆对“五不准”做了深度解读。 近三小时的讲解中,干货满满。 来看法报湖北小编的一线报道…… 图为刘疆授课现场 看点: 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 “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解读要点 (一)要告知骗取公证书的责任 (二)证件识读为必经程序,公证机构要配备身份识别仪 (三)单独谈话的目的是交叉印证 1、原则上不得合写笔录 2、单独谈话的内容并非都需要记入笔录 3、不得合写笔录也可以例外 一些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事项,或者是人数较多,对部分当事人单独谈话已经足以印证事实的事项,可以考虑合写笔录。 刘疆提醒,单独谈话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交叉印证。利益有冲突的双方不要合写笔录,父母与子女也不要合写笔录。 (四)原则上不受理临时身份证 (五)必须拍照(注意拍好的方法) (六)老人申请 最好要有现场录像;公证员在对其办证目的或者行为能力有疑义时,可以请子女配合核实 看点 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解读要点 (一)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二)超越许可证限制的民间借贷 (三)“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暂停没有许可证的民间借贷 (四)即使“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建议不要每一位公证员都受理民间借贷 有的表面上看具备许可证,但实际上没有,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应留意私募资金等问题。 目前,司法部正在起草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细则。刘疆强调说,各地公证机构应引起重视,不能把业务全放在民间借贷一个方面。 看点 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解读要点 (一)为何限制“全委” (1)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2)规避限购(《能不能公证是谁决定的》、厦门、福州、嘉兴建委规定不得公证。雄安新区) (3)顶名买房 (4)中介收购房屋的(违法中介的定性、损害市场的公平) (5)中介转按揭垫款“赎楼”(经营性放贷与地下钱庄) (6)担保性委托书 (二)何为重大事项 1、代为出售 2、代为抵押 3、代为解押 4、代收房款 5、代办变更(过户)登记 (三)“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应当如何把控 1、代为抵押、代为解押、代为出售合在一起,往往构成担保性委托书,应当禁止。 2、代为解押和代为出售放到一起,往往是正常二手房交易卖方的正常需要。 3、代为购买和代为抵押往往是二手房交易买房的正常交易,但需要按上述内容进一步明确内容。 4、是否可以将“代为解押”和“代为设定抵押”放在一起?过桥贷款的正常需求,但也可能被用于担保性委托。 (1)注明担保内容 (2)限定是代为解除抵押登记和代为办理抵押登记 (3)禁止代为还款和代收任何款项 (四)近亲属是否可以例外 理论上可以,实践中可能行不通。 (五)禁止约定不可撤销 总之,在把握“一事一委托”时把控二项原则:一是切不可明知故犯,不仅仅是担心被查出,主要是担心当事人找后账;二是需要变通时,代为签约从严,代办登记从宽。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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