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书出具后能否重新办理继承公证
本期撰写人:杨振波问题兄弟三人共同继承其父母的房产,已出具了公证书,现兄弟三人考虑税费等因素,向我处提出撤销公证书,由其中一人来继承,另外两人自愿放弃继承,请问该如何处理?答复: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允许当事人在出具公证书之后协商一致推翻自己原表态,各地公证处甚至一个处的不同公证员之间都会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上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公证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坚决不同意给当事人进行更改。进一步的理由更加充分:因为我们没有错,既然没错,我们就更不应该随便的更改自己出具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同时如果给当事人更改了新的继承方案,一旦当事人日后因为自身的原因再度反悔,面对存在于公证处的两本截然不同的公证卷宗,会使公证处陷入百口莫辩的境地。与其面对不可预知的未来,还不如强硬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绝当事人。至于税费,更不是公证员或者公证处应该考虑的问题。公证书没错就是最好的了,所以坚决不能改,否则也不能体现公证的严肃性。另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法院审案的原则,我们没有法院“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时根据民法中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既然当事人之间就新的继承方案达成了协议,完全可以由当事人重新申请,在交回原有全部公证书且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前提下,按照他们新的继承方案出具新的继承公证书。当然,问题中所述的撤销公证书不可取,完全可以由全部继承人签订一份协议书,说明原因,协议变更原继承方案,同意按照新的继承方案办理。在现实情况下,还可以就这份协议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进行录像,将协议书和录像存入原继承公证的卷宗内,按照新的继承事宜重新办理继承手续。当然,既然是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新的卷宗,我们就没必要再遮掩,重新申请、重新收费也是可以和应当的,这样也避免了当事人随意反悔的风气。咨询组的倾向性观点认为,应该综合判断后决定继承公证是否可以重新办理,而不应盲目顺从当事人。首先,要确认当事人第一次的继承公证书尚未使用,也就是原有的全部公证书原件收回,且保证房产证尚为第一次办理继承时的登记状态;如果已经使用了公证书且办理了新的产权登记、领取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即使我们更改了继承方案,不动产管理部门也不会给当事人按照新的公证书再次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其次,应该让第一次继承而第二次准备放弃的人的配偶一起到公证处,问清他们更改方案的真实目的,签订协议书时最好各自的配偶也作为协议人之一,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延伸话题:经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当事人如果想更改法院的继承方案,公证处是否可以受理,是否可以重新出具公证书?根据89司公字第83号《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当事人申办变更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协议书能否公证》的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民庭认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双方对其中子女扶养、财产分割的裁决自行协议变更的,如该裁决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中,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即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公证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如裁决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自行达成的新的协议申请公证,公证处经审查符合申办公证的规定,应予以受理。经公证的协议书,当事人应交一份给原审人民法院备查。在执行新的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仍需通过诉讼解决。按照上述复函的原则和精神,经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继承权纠纷,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法院文书自愿重新达成协议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也应受理,但应在笔录中告知当事人交一份原件给原审人民法院备查。